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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处理深圳市企业商标境外被他人抢注实例之九:中集“CIMC ”商标香港抢注案

luyued 发布于 2011-05-14 15:43   浏览 N 次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80年1月创立于深圳,是全球唯一能够提供全系列集装箱产品,并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供应商,在中国以及北美、欧洲、亚洲、澳洲等国家和地区拥有150余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员工超过5万人,初步形成跨国公司运营格局。主要经营集装箱、道路运输车辆、能源和化工装备、海洋工程、机场设备等装备的制造和服务。自1996年以来,中集的集装箱产销量一直保持世界领先地位; 2007年中集成为全球集装箱行业首家年产量突破200万TEU的企业;2008年,中集集团被列为“2008最具全球竞争力中国公司”第49位,“中国国有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榜”第39位;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第40位;2007年9月“CIMC中集”牌集装箱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选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到目前为止,全国仅10家)。2009年,中集被列为福布斯“全球2000领先企业”第1397位。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CIMC ”商标在中国国内于1996年01月31日在第6类“锚,停船用金属浮动船坞,金属下锚桩”等产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1997年07月07日取得国家商标局的被核准注册,已于2007年办理续展,有效期延至2017年7月6日。从1999年开始,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逐步开始在全球共约40个国家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 CIMC ”商标被抢注:2004年12月27日,精英知识产权发现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CIMC ”商标在香港被温显华于2004年11月26日在第6类“运输用金属货盘、金属运货盘、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金属箱、货柜箱、货柜、集装箱”上提出注册申请,我所马上发函通知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抢注人提出注册申请的“CIMC ”商标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CIMC ”商标的字母与字体完全相同,且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CIMC ”商标在集装箱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异议成功的机会很大,故我所建议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出异议,同时也与商标抢注人进行协商使其撤回商标注册或达成转让协议。

采取法律行动:2005年1月28日,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精英知识产权向抢注人温显华及送达人邓庆根分别寄出了要求其撤销其在香港“CIMC ”在第6类注册申请的警告信,其未作出撤销申请的回应。故于2005年3月8日,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精英知识产权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对“ CIMC ”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主要理由如下:

(1)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全球知名的集装箱产品生产商,其生产的“CIMC” 品牌集装箱远销北美、欧洲、亚洲、澳洲等国家和地区,销量一直保持世界领先地位,根据《香港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的,则该商标不得注册或在其遭禁止使用或在其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范围内不得注册”,申请人温显华在应知“CIMC ”商标属在先使用方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情况下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其商标申请具有不真诚的申请意图,不应核准“ ”商标的注册申请;

(2)抢注人抢注的“CIMC ”商标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CIMC ”商标字母、字体完全相同,而且“CIMC”是无含义单词,是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创设计和首先使用的,抢注人明知和应知“ CIMC ”商标属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和申请注册,其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恶意,属不诚实的商业行为。

法律行动状况:经过精英知识产权与抢注人温显华取得联系后积极进行协商,抢注人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同意主动撤回申请。另外,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 CIMC ”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注册,成为在香港地区对“ CIMC ”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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