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财源诉金宇一案二审代理词
luyued 发布于 2011-03-10 11:52 浏览 N 次徐财源诉金宇集团一案的
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作为徐财源诉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宇集团)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案上诉人的代理人,我现发表简要代理意见如下:
一、金宇集团2009年度股东大会程序不合法。
1、法律和规章及被上诉人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新增提案的期间有明确规定。
被上诉人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法》也有同样规定。
2、被上诉人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违反了上述规定。
被上诉人于2010年4月27日以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发布临2010-007公告,确定于2010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按前述被上诉人章程规定,如有新的提案增加,则最迟应于2010年5月10日前书面提出,并于5月12日前公告;事实上,丧失了这个增加提案的机会,相关股东在这次股东大会上就不能提新的提案了;而被上诉人于2010年5月18日又以“董事会关于延期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和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增加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大象创投)《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这个提案既是5月17日提出的,当属无效提案,以无效提案为依据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违法,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并不能改变该提案的无效性。
二、金宇集团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内容也不合法。
大象创投增加的《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是个无效提案,股东大会以这个提案为内容进行表决,其内容也属不合法。
三、上诉人请求撤销被上诉人违法股东大会的决议的请求合法。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上诉人依据大象创投的无效提案而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属程序违法;将无效的提案塞进股东大会表决并通过,属决议内容不合法;故这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和决议的内容都违反了公司章程,也违背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法》,上诉人据此起诉,一审法院以对“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的法律规定,认定属任意性规范,是不需要遵守的;故判上诉人败诉。
事实上,这是可选择适用的任意性规范,任意性是在强制性基础上具有的自由范围内的任意性,即你可以选择是否提出临时提案,这是任意性的表现所在,如选择提出临时提案,则只能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这是强制性基础,逾了 “十日前”这个强制性基础的期限,就是无效提案;如按一审法院的判决,比如凡是上诉的案件,如超过规定的十日或十五日这一期限仍可上诉,那不乱套了,法律有何尊严可言!一审法院非法越权释法,不仅荒唐,而且会受到处罚的。
对上诉人请求撤销违法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四、被上诉人金宇集团召开股东大会违反法律程序和内容的行为属故意,依法应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大象创投理应向公司派驻董事,分享利益,共同治理公司,但被上诉人多年来一直以各种借口不给其相应的董事名额,这次提案更是将其完全拒之门外,一个董事名额都不给,因被上诉人涉嫌挪用上市时的募集资金238万元给董事长发奖金,上诉人徐财源和众多媒体正对其进行质疑和批评,被上诉人不是改正错误,追回错发的奖金,强化公司的依法治理,而是怀疑徐财源背后是大股东大象创投,想以给大象创投二个董事名额的利益,换取大象创投和上诉人放弃对238万元的追究,而故意违反法律关于股东提案的规定,徐财源虽以《对金宇集团董事会的第三次质询》对被上诉人进行批评和阻止,但被上诉人置若罔闻,徐财源的起诉和上诉正好证明了他不是大象创投利益的代言人,而是公益维权。
因被上诉人违法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是屡教不改的故意,而不是疏忽和过错,且在法庭上拒不认错,所以,尽管撤销此次股东大会决议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因被上诉人没资格获得同情和谅解,且被上诉人已当庭拒绝了调解,故人民法院仍应严格依法判如所请,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上诉人的全部差旅费用。
综上,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决定了判上诉人徐财源胜诉将是人民法院不二的选择,作为一名执业十多年的律师,祈请审判长和各位审判员不让这份公正的判决书迟到,更不要非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考虑!
代理人: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 刘陆峰
电话:18976093926
2011年2月23日于呼和浩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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